馬總統你好:
最近國家正面臨著許許多多的挑戰正待政府去處理,不管是天災或是人禍,重點是政府有沒有能力讓所有的政府部門動起來。現在我們的國家,經過多年來的貪汙腐敗,政府的基層單位也都鬆散,從一些小細節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發出怒吼,這反應了「實際上」的問題!如果政府的回應不能設身處地,去理解人民不滿的原因,一味著只用官方說法打官腔的方式回應的話,就算設在多的市民信箱、總統信箱等,也沒也用!
我以下附上的文章,是關於一個交通處理上的問題,
或許在整個國家上這只是一個支微末節的小問題,但我覺得這已經足以顯示目前政府處理事情的「態度」!(八八水災引起的民怨,政府不會不清楚吧!)
對於在台大前面羅斯福路上「行人禁止穿越」的取締工作,我們並非不滿因為一時不小心被罰而寫信抱怨。只是期待因為這一個事件,我們看到了在這一個交通問題上的一個「癥結」,希望對於政府的反應,能夠促使政府重視這一個問題!馬總統你也幹過台北市市長,我不知道你會怎麼看這個問題,或者說,你們當高級長官的,永遠也聽不見最基層的聲音,因為信件你們根本看不到,你也可能也沒那麼多時間看!
如果馬總統你有看到這篇文章,請你重視這個問題,更期待你可以透過這個事件,去串連起來面對民怨時的處理事情的態度。個期待你可以好好整頓政府基層,樹立起好的典範,這樣國家才有希望!
關於這一個單一交通事件,我在這裡強烈建議需要請台北市政府,多觀察目前設立腳踏車車道以及禁止行人穿越路口實際上的情形,有時候立意良好的規範,如果實行成效不彰的情況之下,單靠取締工作,無法治標也無法治本!像在台灣大學前面要過公館的羅斯福路,就算設立的行人地下道,以及設立了禁止行人穿越的警示牌,但每日還是有難以計數的行人穿越此路口,立意良好的法令,既無法達到成效,那這個法,是怎樣的法?倒不如劃設給行人穿越的斑馬線,或是增加行人穿越的交通號誌,讓交通可以更人性化。
另外,這樣行人無法穿越的路口,那像孕婦、殘障人士、以及推嬰兒車的媽媽等要怎麼過馬路?經過我們的觀察,我們就曾經目睹類似危險的情形。馬總統阿,你不能忽視這些小事情阿!!
我無法確定怎樣的作法才好,這有賴於政府的重視法令頒佈下去的實際成效,不斷的修改、改進才有辦法達成,不是人民一申訴,然後政府就用一大堆的法規來解釋,這樣根本沒有聽清楚我們的訴求!
與政府反應一個小問題,如果政府能夠重視,然後加以擴大到全國類似的問題上,我們小老百姓會很感激政府的德政的,關於北市市長信箱,中正二分局對於這一問題的回應,我們對於他們的回應相當不滿意,看不出來有一點點的檢討,而只是一再誤解小市民費盡心思對政府的建言,讓我們非常非常的心寒...。
台大地理所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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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嚴正建議! 關於交通警察的執法問題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郝市長 您好:
以下是關於交通警察的執法問題,請市長大人好好關切一下,我希望北市,以及全台灣的交通警察,在交通違規的處理上,或者說,在執法的「心態上」應該要好好思考,要讓交通變得更好,不是只有「罰」,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性」的宣導!
文章以下:
許多交通警察的執法常常令人民所詬病,或許貴警察單位已經看過很多類似的人民投書抗議,但是我相信一般警察機關還是會用很官方的說法去回覆這些意見。但在這裡,我不厭其煩的在向應該令人尊敬的人民保母-警察,提出抗議!或者說,是亟需改進的「建議」!
今天(2009年8月25日)約在傍晚六點多時,有兩位值班員警在台灣大學正門口的對面執行公務(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交叉口,靠近公館夜市一側),馬路上圖有綠色的腳踏車車道,以及在紅綠燈桿子上、安全島上,都有「禁止行人穿越馬路」的警告標誌,然而這兩位員警或許所執勤的公務就是來取締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一事。這是我個人的猜測,因為就我的觀察,除了這件事以外,似乎並沒有其他特別的作用!
---詳細內文--
請見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090825068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9/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09.03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098311502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本(98)年8月26日寫給市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市長非常重視,要求我們妥慎處理並儘速向您答復。
有關您反映因違規穿越道路遭警察取締乙情,本分局查處情形如下:
一、
首先向您說明,上揭違規地點分別於人行道及分隔島中央設置有行人禁止穿越,請走地下道標誌(語),設置之標誌明顯易見,且該標誌牌於去(97)年12月18日設置前,交通局即已利用網路、平面及電子媒體公告設置訊息,本分局也持續利用各項交通安全宣導時機向民眾宣達相關規定,宣導作為業已持續逾6個月,也許相關宣導作為無法普及於每一位用路人,我們將持續努力,也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二、
有關您所述在臺灣大學一側加派警力宣導乙節,因羅斯福路兩側分屬不同分局轄區,本分局派員在羅斯福路西側進行勸導及取締勤務,臺灣大學側則係屬大安分局轄區,本分局已另通知該分局派員於該地點加強勸導及取締工作。
三、
另依據「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員警於舉發交通違規時,應著整齊制服於道路範圍內公開處所執法,經查當日員警有著反光背心並在道路上執勤,符合相關規定。另有關您指出員警執勤態度,本分局將持續加強員警執勤技巧,以提升民眾觀感與符合社會期待。
四、
維護交通順暢及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希望您能支持及體諒員警們取締交通違規的用心;為了營造一個高品質的市民生活空間,我們會持續精進我們交通執法的作為,但我們更需要您的支持與配合,希望您能針對交通問題繼續來信指教,讓我們一同打造臺北市的進步與未來。如果您對我們的處理方式還有疑問或其他建議的話,請來電23751883與承辦人陳佳緯聯絡。
敬祝 平安健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分局長 徐緒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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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Fwd: 市長信箱案件回覆Mayor's Mailbox Enquiries Response Email(MA200908260058)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收信人您好:
我與日前寫信給您的洪先生(見下文)當日同行,經過羅斯福路與新生南路口。
近日台北市因為舉辦聽障奧運而大力整頓交通,加強取締交通違規,
這個事實也在近日的媒體中也一再被提及。
以下是小市民對於當天的執法員警的作為的疑問與陳情,
1. 在辦國際比賽前要加強取締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為了給外國選手好印象,**是否有做作之嫌*?如果不是因為這樣,那為什麼要加強取締?如果市政府覺得台北市民不夠守法,平日就應該有一些作為,而非緊要關頭才大肆開鍘。這樣的作法實在是「*不教而殺謂之虐*」。
2.承(1),當然執法單位會說我們立牌子,作宣導了,有教啊。
當天執法的員警也義正嚴詞的說「牌子立的很清楚」,這就是問題的重點,*為什麼執法者自認為牌子立得清楚,也穿了反光背心符合規定地站在路邊,**卻必須長達半年的時間宣導,且至今依然每次綠燈都還是有人「違法」?*結果警察單位的回覆中只考慮牌子立得清楚,取締就合法這樣的事情,這也可能是規定有問題,不然怎麼跟當初規定的設想不一樣?有德政府的施政作為不該是想盡辦法把所有人民都變成「*現行犯*」。
3.當天執法員警將我們攔下開單,我們配合地拿出身份證,員警卻又問我們有沒有駕照,我不知道我們走路受罰,為何又需要駕照,有駕照才能過馬路嗎?無論如何,還是配合地把駕照拿給員警,不料員警卻視若無睹,指著我的駕照問「*有沒有駕照?*」,我不知道為什麼強迫我們*乖順、屈服威嚴地回答**「是,我有駕照」對這位執法者來說這麼重要。我深感受到言語暴力與恐嚇,**尤其話出自一位執法的警察的嘴裡,這是傲慢並對於被開單人的羞辱。*
4. 我們親眼目睹一名外國人跟著一對情侶穿越馬路,距離大概2公尺,情侶被攔下開單,執法者卻讓那名外國人從身旁走過,我覺得這是明顯*執法不公*的行為,所以過去詢問,但該名員警卻說「*我沒看見,如果我看見我一定開罰*」、「*外國人算什麼*」,那小市民是否也可以以「*我沒看見牌子,如果我看見我一定不會穿越馬路*」為理由而不被開單?這顯然是不成立的理由。該名執法警察甚至說出「*外國人算什麼*」的話,這凸顯著自我族群優越的意識型態,話裡含意與市政府舉辦聽障奧運,希望*台灣走出去,國際走進來*的精神完全違背。警察是執法者,所以依法取締違規的百姓,那執法者又受誰監督呢?
我建議市警局加強在路口裝設攝影機,除了可以加強治安外,也可以把部分警察的惡劣態度與執法不公的行徑拍攝下來,這應該可以避免上述那些欺負百姓的態度以及執法不公的事情發生,也才不至於讓局部警察不良的作為影響警察單位在百姓心中的印象。
5. 就在洪先生建議警察應該在兩邊勸導(見下文),而我與執法者討論執法不公的情況,那位執法者就說,如果你有問題,大可把所有的一切寫給上級單位。於是洪先生寫給市長信箱,市長信箱的收信單位將信轉給分局處理,但分局對於洪先生的回覆,我想郝市長自己看了也會知道那有多們*官話*,這完全違背市長信箱的美意,也難怪該名執法者毫不在意的說,*有問題,就寫給上級*,事實說明,寫給上級不會有任何具體的回覆和有助於政府與民眾與改變!
但身為民主國家的國民,我還是再寫一次,希望小市民的聲音能被注意!謝謝!
台大地理所 xxx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9/1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09.14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098311989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本(98)年9月4日寫給市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市長非常重視,要求我們妥慎處理並儘速向您答復。
有關您反映您與友人因違規穿越道路遭警察取締乙情,本分局查處情形如下:
一、 有關您與友人因違規橫越道路遭員警取締乙節,業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員警依法依規定執勤,經查並無違誤,有關員警舉發違規行為時,因無法同時間處理多件違規案件,僅能就已發現的違規行為取締,完成後再對其他違規持續取締,另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第6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惟法治國家,遵守法規係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不得以他人之違規行為未被取締,而為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否則即曲解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真意,所以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二、 由於該處道路經常有民眾反應有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造成與自行車及汽、機車搶道的情形,建請本分局於該處加強執法,以維護該處交通秩序,且該處有設置人行地下道,供行人穿越道路時使用,請您注意自身的安全,也尊重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三、 另有關您指出員警請您出示駕照乙節,經查該員警係請您出示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惟表達方式造成您的誤解,本分局深感抱歉,另也將持續加強員警執勤技巧,以提升民眾觀感與符合社會期待。
四、 維護交通順暢及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希望您能支持及體諒員警們取締交通違規的用心;為了營造一個高品質的市民生活空間,我們會持續精進我們交通執法的作為,但我們更需要您的支持與配合,希望您能針對交通問題繼續來信指教,讓我們一同打造臺北市的進步與未來。如果您對我們的處理方式還有疑問或其他建議的話,請來電23751883與承辦人陳佳緯聯絡。
敬祝 平安健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分局長 徐緒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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